问题 |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有 |
释义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1.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3.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4.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5.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6.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以上就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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