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
释义 | 1、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2、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的。 3、提起的条件不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报请的。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主动报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三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一、一审刑事判决上诉期限是多久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原审法院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二、民事诉讼二审和一审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2.提起方式不同:一审可以是口头形式;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一审的法定诉讼时效基本都是3年;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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