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我国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而“户”是家庭成员的集合体。在各省制定的宅基地管理法规中,基本都确定了发放、审批宅基地的条件是以“子女结婚确需要分户”和“外来人口在本集体组织落户”等为基本条件。在一户中,最基本的家庭成员往往有夫妻、父母子女甚至还有其他人员。一人一户是极少见的特殊情况。 二、一户一宅是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宅基地使用证 中的姓名往往是一户中的代表人。一搬是这个户或者家庭中的家长。而房屋的建造、翻修,扩建和改建可以容纳家庭成员的共同积累,形成 家庭共有财产 。 三、宅基地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也有例外。宅基地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最早建造人之一。但农民之间可以买卖房屋形成房屋所有人与宅基地使用人不同、祖父母逝世将房屋留给孙子女房屋所有人与宅基地使用人不同、子女结婚后分家另立户,老宅基地使用证与新建房屋主人不同的情况等。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 房屋所有权 等级制度, 宅基地房屋 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首先,要确认宅基地房屋的是属于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该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 对宅基地房屋分割要比其他财产复杂,因为宅基地房屋不能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出售,所有很难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涉及到农村动迁的情况,对该类房屋的处理没有同意的处理规则,所以在产生纠纷后要把握主要情况灵活处理。其次,由 村民委员会 对其 宅基地使用权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宅基地权属及实际测量的面积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复核确定的宅基地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依据。以上就是 宅基地确权 跟宅基地证的联系。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