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是离婚的直接法律后果。基于夫妻身份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消失。 1)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作为夫妻不仅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而且须共同操持家务,料理家庭生活,互相帮助、照顾。一旦解除婚姻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即告结束,生活共同体解散。 2)扶养义务的解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为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一旦离婚,夫妻间扶助和供养的权利义务也同时免除,任何一方再无权向对方索要扶养费,对方也没有再向索要方提供扶养费的义务。 3)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在我国,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后,夫妻双方就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每一方都无权继承对方的遗产,夫妻间继承权既因身份权的丧失而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