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故意伤害案件的办理程序如下: 1、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2、公安机关认为存在犯罪事实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3、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由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