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此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有哪些限制 公司作为具有公司组织特性的企业法人,其权利能力在法律上要受到《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适用于公司的规定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司的合法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司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有下列内容: (1)关于经营范围的限制。经营范围是指政府批准企业从事经营的行业、商品类别或服务项目。经营范围是国家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的权利能力首先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2)关于转投资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但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之外,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累计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种限制也成为转投资的限制,其原因在于股东有限责任所导致的公司资合性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