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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证分几种类型
释义
    不动产证分十种类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规定办理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类型
    不动产登记类型:
    1、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4、注销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情形。
    5、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6、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7、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为变动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8、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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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