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徇私舞弊罪主要有: 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6、枉法仲裁罪; 7、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7、商检徇私舞弊罪; 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9、放纵走私罪; 1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1、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追究违法的公职人员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予以问责。监察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问责调查。调查结束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需要进行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书面提出问责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