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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离婚逃债的立法
释义
    1、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人离婚转移财产逃避的对策,被人离婚逃债后,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实体法诉讼行使用权撤销权,其结果是债务人要么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要么赢得了,债务人“讨了好”,债权人要么失去了债权,要么输了,债权人“吃了亏”。要使从立法上保障。
    2、离婚逃债属无效民事,它既属于损害人利益的,又属于以合法掩盖非法目的的,它属我国《民法典》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因实体法关于离婚逃债如何规定的原则、简单,条文较少,在程序中的措施,在时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的依据,经常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工作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外地法院离婚逃债,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被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外地法院不予、支持或对此问题的在观念上分歧,则需要法院的和答复。规范是当前产生难和乱的重大原因,系统的、的操作性强制规范,是当务之急。
    一、企业利用破产逃债要承担什么责任
    债权人发现企业主因逃债而下落不明和财产状况不清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经审查债务人企业人去房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不能提供企业财务账册可供清算,也不能提供破产法规定的财务状况说明、财会报告等,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据此对债务人的清算主体(股东)另行提起清偿或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追究企业股东的民事责任。对于因企业主(股东)不尽清算义务或逃避债务而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毁损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企业注册资金不实、企业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以及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否定其企业法人资格,并判令企业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其暂时跑了和尚却一辈子跑不掉还债责任。通过依法追究企业股东的民事责任,堵住恶意逃债之路,迫使他们自觉回归到依法清算、依法死亡的正途中来。
    逃债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既要加强社会管理,通过健全各类制度与规章来堵住恶意逃债之路,也要通过制定、完善和强化法律处置力度,对这种现象加以遏阻和打击。对于恶意逃债行为,除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债的保全术语解释
    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债本以相对性为原则,而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法律设置债的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债务的履行多体现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财产给债权人。因此,债务人的总财产即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债务人的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因此,责任财产的减少往往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为防止责任财产的减少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固然可以通过担保制度达到目的,但担保制度亦有其弱点,例如,抵押等的设立需要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则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等既需要保证人等的同意,又难逃责任财产减少危及债权实现的命运。有鉴于此,法律在担保制度和民事责任之外,设置了债的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权系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撤销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立。它们对债权实现起着积极的保障作用,能放债权不能实现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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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4: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