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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1年春节加班费怎么算
释义
    春节的法定假日共有3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除夕和初四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加班工资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时长《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的基数不难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习惯。但是最后获得的加班费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点还请各位劳动者注意。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虽然今年除夕也放假,但与大年初一、初二、初三的加班三倍工资相比,除夕当天的加班待遇只有双倍。
    今年春节除夕、年初四至初六期间坚持在岗工作的一线员工,则仍只能按两倍加班工资来计发。“计发两倍加班工资还需有一个前提,单位应首先安排调休、补休,只有在无法安排调休补休时,才计发双倍加班工资。”人社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三倍或两倍工资的算法,仅针对合同约定日薪折月薪后,按21.75天计算的一线工人、生产职工才行。因为这类职工,他们的周六日是有休息的,春节期间的加班,原工资中就没有体现其劳动报酬,所以企业应直接给足3倍工资对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是日薪折月薪按30天计发的些岗位,(如管理、技术岗)初一只能按两倍补发工资,因为他们之前的月薪中,企业实际已支付其休息日工资。
    春节的加班费和往年春节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如出一辙,在初一到初三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在除夕和初四至初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调休、补休。春节作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任何私人和单位都不可以改变假期时间,如果需要在假期安排员工进行工作,则需要给予加班费作为补偿。
    一、通常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有以下几条规则: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当然,以上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一个较通用的计算方法,由于中国较大,具体到各个省市还会有一些不同的计算方法,例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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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6: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