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故意伤人致人轻伤的具体赔偿数目视伤情的具体花费情况以及赔偿计算标准而定。赔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其它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