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关于诈骗立案标准的规定 |
释义 | 吉林省诈骗立案标准及处理流程:吉林省诈骗立案标准为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诈骗罪立案后,公安局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进行刑事侦查,最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诈骗犯判刑后,是否能要回被违法所得的钱取决于是否被挥霍,主动退赃可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吉林省诈骗立案标准是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即可立案,一般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立案后的流程是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一、吉林省诈骗立案标准 吉林省诈骗立案标准如下: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即可立案。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罪立案后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诈骗罪立案后处理流程为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与此同时进行刑事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犯判刑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诈骗犯判刑了钱能否要回来取决于赃款是否被挥霍,如果主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语 吉林省对于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即可立案,并依法进行处理。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处罚。诈骗罪立案后的处理流程包括刑事拘留、刑事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判决等程序。对于被判刑的诈骗犯,能否要回被挥霍的赃款取决于是否主动退赃,根据刑法规定,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同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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