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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贷款担保人的法定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合同无效情形都有哪些
    1、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机关法人作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作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如何确保合同效力
    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三、成为保证人的情形有哪些?
    成为保证人的情形有:
    1、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不得为担保人转借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有权拒绝强迫他人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
    5、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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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