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明确供热实行政府负责制,突出政府主导,为安全稳定供热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建立一体化的供热经营管理模式,推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直供到户。三是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15〕16号),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于2016年底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法律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