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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
释义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则买卖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基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特殊性,买卖中的商品房所有权,即产权应在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转移给购房人。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仅是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它仅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一房二卖中,房屋产权归谁
    1、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对房屋的所有权采取的是登记制度,谁登记就归谁。所以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
    2、谁占有房屋,房屋所有权归谁。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交付给一方占有房屋就视为买卖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
    3、谁的合同成立在先,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在前后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出卖人均为实际履行过户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被实际履行,所以奉行的原则是谁的合同成立在先谁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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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