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
释义 | 在戒毒所里面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事处罚。 所以强制戒毒虽然是公安机关的权力,却不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对当事人有一定不好的影响,比如将来就业、考公务员都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对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住在戒毒所的是需要康复治疗的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戒毒所不具有监狱、劳改的性质,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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