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抵押合同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当事人不得事先就绝押达成协议,即当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理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但是,如果该协议在债务人实际不履行情况后,则属于抵押实现方式的协议,为有效协议; 2、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很重要。由于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贷款必须依法登记,否则抵押贷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机械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不办理抵押贷款登记不得与第三抗。 签订质押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质押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转移质押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质押必须交付。若为存单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付; 2、双方不得事先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质物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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