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南宁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二、南宁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的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