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能专业分包。根据法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但是对于非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总承包单位在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可将其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允许分包。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执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但是在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可以将其承包的非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