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涉及遗产继承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没有继承权。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