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原来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增加“户有所居”的规定。 2、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乡级人民政府。 3、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