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社保的,员工可以向社保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不能单独以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为由请求赔偿,同时可以公司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依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付,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公司未依法购买社保导致员工损失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1.在医疗保险中,赔偿员工患病时应由医疗保险承担的部分; 2.在失业保险中,赔偿员工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3.在工伤保险中,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4.在养老保险中,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5.在生育保险中,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员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