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 |
释义 | 举报卖假烟的有奖励。对查实的非法流通案件,最高予以实物案值30%的奖励,奖金上不封顶;对查实的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案件,根据查获环节、卷烟规格不同,最高给予15%的奖励;对于查实的走私烟案件,最高给予实物案值的15%的奖励;对于查实的制假窝点、烟机、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也将给予相应奖励。 1、对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统一按照其仿冒的正品卷烟案值(全市统一批发价或国家指导价)金额5%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条假冒商标卷烟举报费标准最低不低于2元/条。查获的伪劣卷烟(指自制品牌、仿冒已淘汰的品牌,或经专卖办案部门、质检部门认定包装粗劣不具有迷惑性的品牌),按2元/条的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2、对查获的制假烟机按照以下规定奖励举报人:大中型卷接机组每套奖6万元;YJ13、YJ14、YJ22、YJ23、3000型、嘴棒成型机每台奖3万元;其它小型烟机按机器价值大小每台(套)奖2000—10000元。 3、对查获的烟叶、烟丝,按照实际收购(变卖)价值的15%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查获的劣质烟叶、烟丝(无变卖价值),按照每担(50公斤/担)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对查处的烟草其他违法案件(涉假案件除外),按照查获烟草专卖品案值(全市统一批发价或国家指导价)金额10%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查获用于制售假烟的其他原辅材料,按照每公斤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6、举报奖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的标准提奖时奖励金额低于该案件罚没款10%的,可按照罚没款的10%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但不得重复提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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