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户口迁移需要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2)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3)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