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次债务人所提之异议是否应当进行立案审查 |
释义 | 对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应以不予审查为原则,以立案审查为例外。执行实务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应当予以审查的例外情形: 一是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次债务人又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在其处不享有到期债权的,对此异议应当立案审查并予以驳回。 二是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称该到期债权其已经履行完毕或者部分履行的,对此异议亦应当进行审查。 三是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称双方互负债务,请求抵销的,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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