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生育保险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女职工,在生育后的60天内,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持疾患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婴儿已入户的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人员除符合《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生育或流产60日以内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不包括补缴时间,下同)须满24个月。生育或流产60日以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24个月的,不属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金的范围。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保险缴费是由单位承担全部费用,个人不承担其费用;能够获得生育保险的人也仅仅是女职工其单位有缴费生育保险的“女”劳动者才可以获得其报销与补贴。而单纯的男性职工其单位有缴费,则是不能获得相关费用的,主要是促使单位缴费统筹生育保险资金来源。三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申领生育保险金时无欠费。四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人员除符合《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生育或流产60日以内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不包括补缴时间,下同)须满24个月。生育或流产60日以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24个月的,不属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金的范围。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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