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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羁押的期限规定为多长时间?
释义
    (一)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羁押期限是多久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3、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侦查羁押的最长期限有多久
    侦查羁押的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延长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有多久
    1、延长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2、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四项法定案件在前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羁押期限不能超过多久
    羁押期限不能超过2个月而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是不超过7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羁押的期限为多久
    (一)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该内容由 王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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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