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抗诉案件是否向当事人收费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民事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与民事当事人的地位大不相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即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必须无条件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应当向当事人收取所谓的保证金或任何其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8条也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该《办法》所规定的诉讼收费类别中亦无任何收取“保证金”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7条更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什么是民事抗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民事抗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抗诉的条件有: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民事抗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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