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合伙人出庭需要开具委托书: 1、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明确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或其他法律行为的具体事项和权限,以及委托人签署日期、地点等相关信息; 2、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个人印章; 3、委托人因故无法签署委托书,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并提供相关授权证明。委托书原件应当提交给被委托人,同时留存副本以备查验。 需要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出庭,具体操作如下: 1、委托代理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注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委托代理书应当明确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3、委托代理书需要加盖委托人单位的公章或者个人的签字盖章,以证明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和身份。 综上所述,不同的法院可能对委托代理书的格式和要求略有差异,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先咨询当地的法院或律师事务所,以确保委托代理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