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负债,宣布破产也无法全部偿还债务,法人房产是否也会被拍卖 |
释义 | 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的主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当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务,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其次是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法院应在收到请求后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并公告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还需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持裁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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