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通常情况下,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就不需额外承担公司债务,应该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情形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