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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按照《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者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别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没有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无须承担责任。三是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四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当不享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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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9: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