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例:赠与合同公证办完以后,赠予人死亡,现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为受赠人办理? |
释义 | 赠与房屋的过户需要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同时到场签字确认。如果赠与人死亡,被赠与人可以依据合同向赠与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如果继承人都认可该合同,需要由所有的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详细说来,房产赠与的“权利转移”,即“房产变更登记”,系指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但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后原则上就不可以撤销。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且如果赠与人不履行的话,受赠人可以要求履行赠与义务。 另外涉及到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财产赠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所以房屋赠予已经进行公正这种情况,在老人去世后,先办理继承,有继承人办理完毕继承手续后,住房确权,属于继承人所有,再由继承人,拿着他名义房产证,和你办理赠与过户。因为老人已经死亡,不能签字办理过户。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你可以凭老人的赠与公证书,起诉继承人维权,因为继承人需要承担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扩展资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为任意撤销权,不乐意即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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