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残疾儿童的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1.申请 (1)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需要当事人要亲自办理手续,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 (2)将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 1)户口本,身份证。 2)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 4)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 5)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3)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2.审查 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经行完善的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如果是夫妇,二者都需要审查。 (2)了解申请人的为什么要收养,观察其真实意思表达。 (3)查看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被收养者大于十岁,还要询问他的意愿。了解孩子的来源,认真审查看看是否为假弃婴。 (4)了解申请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了解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3.登记 经过审查并且了解申请人、孩子以及送养人的情况,即可判断是否允许登记。如果符合《民法典》,则可以颁发领养证。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收养残疾儿童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残疾儿童有哪些要求 1.无子嗣 这一点是要求申请领养者之前并没有生过孩子,不存在继子或继女,也没有收养过他人。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主要指的是收养人基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智商、健康状况、家境等方面都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完成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无特殊疾病 没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可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类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这里指的是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包含三十周岁),如果是夫妇,那么二者都必须达到。 5.双方都同意 如有配偶,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6.足够的年龄差 如果是无妻子的男性领养女童,那么二者的岁数差要超过四十以上。 7.特殊情况不受限制 如果是收养自己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那么就可以忽略“年龄差四十岁”“孩子不满14岁”“生父母家庭拮据”的条件。 8.特殊情况可多收养 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儿、孤儿、残疾儿童,那么可忽略“无子嗣”“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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