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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但是社保是2017年1月才交,2016年10月到12月三个月的社保还能让单位补缴吗?
释义
    未依法缴交社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缴;如果以未依法缴交社保为由辞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66年1月出生的人,能一次补缴社保吗?
    需要补交社保的:(一)填写好社保申请书,带上身份证和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二)缴纳社保费,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户口的到乡镇社保部门,城市户口的到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的社保已经买了11年了,但是这个月中断了,现在补缴这个月能生效吗?
    社保补缴要一定的条件,满足要求后,个人可以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然后一次性补缴之前中断缴纳的金额。社保补缴办理后一个月内生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2020年4月至2121月工作,未购买社保
    未交社保,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在起诉前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上个月21日入职,公司答应10月补缴社保,本月17日离职,公司交一两个月社保
    辞职后公司多交一个月的社保。可能是因为人事部工作失误,忘记减员所致。另外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我的档案工作是82年12月,但是印章是85年12月。工龄可以算82年吗?
    一、档案工龄怎么认定1、工龄的认定可以从单位发放工资的记录来进行认定,同时可以根据参加工作时间是以最初缴纳社保人社局记录进行认定。工龄计算是落实劳动者经济补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权益的重要前提,工龄越长,劳动者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越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越大。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档案丢失该怎么补工龄1、用工资表、工作证及社保缴费记录代替原始招工表。2、让原单位帮忙查找人事档案。3、让工作单位进行补办。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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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