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水管工受伤的责任。请水管工的人与水管工之间成立的是一个承揽合同,水管工是承揽人,请水管工的人是定作人。如果定作人不是在选择上或者指示上有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承担的话,只需要承担与定作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