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逮捕到判刑,一般至少需要两个月的时间。 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一个月; 2、移交法院之后,审查起诉的时间通常是一个月,对于重大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半个月; 3、对于补充侦查的,会以两次为限,每次都是一个月; 4、被害人对于起诉,或者是不起诉的决定,是七天; 5、发现另外有其它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