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多数情况下是只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即进行赔偿等,赔偿的限度是按照损害的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是侵权行为人由于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获得的利益进行计算的,如果是损害预期具体利益的,也可以要求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