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漳州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漳州市每年七月调整一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司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该基数主要是以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制定依据。养老保险:公司缴18%,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7%,个人缴2%;缴费方式:(一)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费:1、闽税通APP、云闪付APP、支付宝、 “福建税务”或“银联福建”微信公众号缴费;2、电子税务局缴费;3、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缴费;4、办税服务大厅缴费。(二)关注“漳州市医保中心”公众号,办理家庭共济,通过“参保登记”-“居民医保共济缴费”自助缴费。缴费标准:330元/年·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