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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裁定书和强制执行的区别
释义
    执行裁定书和强制执行的区别是:
    1、二者概念不同。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文书;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的程序;
    2、执行方式不同。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具体如下:
    (1)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这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
    执行裁定书生效后,应由原告人或原告代理人去法院办理申请执行的立案手续。另外,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该是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后再由立案庭转到执行局进行执行,而不是直接向执行局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人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所示: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裁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通常是:
    1、申请。当事必须执行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
    一方不履行的,那另一方可以向管辖区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4、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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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