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携带本人身份证;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3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