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如何办理? 1.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可以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2、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管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武汉、沈阳、西安、石家庄五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3、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的期限 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稳定性,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许可方、被许可方的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许可方、被许可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