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辅警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辅警配备额度内提出,按程序经批准后,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特殊招聘。采取特殊招聘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辅警招聘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禁未经统一招聘程序聘用辅警,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应聘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其中从事执法执勤岗位的应聘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退役士兵以及其他符合本条例优先招聘条件的人员参加勤务辅警招聘可以放宽至高中学历;(六)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七)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体能素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重庆辅警改革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