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放弃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是出租人明确表示出售意向或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购买;默示是出租人作出出售行为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表示购买意向。 法律分析 承租人放弃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 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表现为出租人作出出售房屋的行为时,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系争房屋的意思。 拓展延伸 承租人是否有效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是否有效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需要进行综合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审查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款,并确认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我们还需考虑承租人在签署合同时的意愿和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错误、欺诈或强迫等情形。此外,还需要考虑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对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综上所述,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判断承租人是否有效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是否有效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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