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1、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会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征税,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相关规定:①评估价格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③评估费可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发生的评估费可以扣除;但个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扣除不被允许;④若是已经缴纳完契税,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四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一)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二)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1.如果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属于同一项目;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3.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一段时间免税、一段时间征税的,应当特别关注收入的实现时间及其扣除项目的配比。(三)审核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四)审核并确认清算项目当期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应补或应退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