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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警不出示证件拦车检查合法吗
释义
    不合法。交警执法必须的向被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警察查车出示什么证件
    不需要执法证,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警察标志、警号,法律程序上即视为已经表明执法身份。没有法律规定,在交警上路执法查车情况下,必须出示证件(便衣警察除外)。但是交警不允许便衣上路执勤。警察执法时只要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的可以不出示证件。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所以执法疏导交通、维护秩序和宣传教育等是不需要出示执法证的!《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所以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所以在执法过程中,警服、警衔、警号及人民警察证就是合法的执法凭证,并不需要出示相关执法资格证。公民如果想行使监督权,可以记下民警的警号,拨打110进行身份核对。
    停职检查要上班吗
    停职检查必须照常按上下班时间到单位报到,但不得上岗而是在指定地方进行反省检查。停职检查期间,工资以及所有待遇取消。停职检查是一种行政处理手段。一般用于职工严重违规(岗位工作规范或职工基本纪律),不适合继续在岗工作的情形,是一种强制性迫使这些职工认识错误改正行为的措施。
    行政诉讼中如何出示证据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交警有权利抓人吗
    交警部门是没有权利抓人的,如果属于刑事拘留的话,交警部门需要向当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公安分局批准后,再由公安部门负责拘留,然后送交拘留所,也可以由交警部门拿着公安分局的批示,代为分局把当事人送交拘留所。如果属于正式逮捕的话,则由检察院开具逮捕证,由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直接逮捕。交警的主要职责:1、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2、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3、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4、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5、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6、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7、运用现代管理学,完善管理环节,增强道路交通协调与控制能力;8、预防和查处交通违章、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9、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治安秩序。
    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怎么办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有一些执法人员并没有依据行政的处罚程序做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那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怎么办呢一起来看一下吧。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怎么办:1、行政处罚程序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和时限。“程序是对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恣意的控制”。《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程序合法是对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最低要求。它规定了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缺少的法定步骤、不能颠倒的法定顺序和不能超过的法定时限。如先告知、听证,后决定处罚;先调查取证后裁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扣留(封存)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等等,都是法律规范对行政程序作出的强制性规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即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依照新查证的事实或者适用正确的法律重新作出决定,仍然是法律所许可的。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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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