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上不存在事实抚养这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存在有效与无效。民法典婚家编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之间就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双方完全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行动建议:受抚养教育的方式主要是,和继父母一起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如果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且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需要经过一定的期间,同时尊重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意愿,如果双方不愿意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即便进行了抚养,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定成立拟制血亲关系。但如果双方符合以上条件,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就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具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