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合同的生效与失效如何认定 |
释义 | 什么是常规合同?什么事特殊合同? 常规合同,通常表现为有名合同、且通常情形下对合同主体影响较小或者可承受影响的合同。常规合同常规遵循法律建议性条款。常规合同是重大合同的相对性概念。 特殊合同,一般是指特别合同,调整合同主体的或有性事项。这种区分本来就是为了解决合同评审的可操作性而提出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各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对合同的评审权限及评审方式,目的是保证兑现对顾客的承诺的能力。 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