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财产归属 |
释义 |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有根据不同的登记方式发生不同的效力,下面就几种登记方式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1)登记一方父母的名字。房屋会被认定为该方父母的财产,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在双方离婚时,一方可就已支付的房贷本息主张权利。、 (2)登记一方及其父母的名字。房屋会被认定为该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同样的,该方的房屋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产生共有的结果。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另一方可就已支付的房贷本息向对方主张权利。 (3)登记双方及其父母的名字。房屋将被认定为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同样的,若婚后谁支付房贷,在财产分割时谁可就已支付的房贷本息主张权利。 (4)只写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要看房屋出资情形。①若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这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发生产权变动。②若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那么赠与行为不成立,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5)登记双方的名字。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依共有进行支配。 因此,在男女双方婚前的买房登记时,要看出资及其他情况选择登记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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