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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释义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一、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三)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四)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五)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二、未完工的工程如何结算工程款
    按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包干的措施费,比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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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9:33:37